党组织作为党在基层的对党的问领导核心,要保证其权威和有效性,组织责方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、对党的问规范的组织责方问责机制。对党组织的对党的问问责方式,应当依据党的组织责方纪律、制度和法规,对党的问贯彻党的组织责方民主集中制原则,以保证党组织的对党的问正确运作和党员的权益。 首先,组织责方对党组织的对党的问问责应当是制度化的。即建立健全问责制度,组织责方明确问责的对党的问对象、范围、组织责方程序、对党的问标准和结果。这样可以避免因个别人员的意志或情绪而对党组织进行任意处置,也可以提高问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。 其次,对党组织的问责应当是定性的。即要根据党的纪律、制度和法规对党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定性,明确其性质和影响,以便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。同时,也要注意对党组织的成绩和贡献进行肯定和表扬,以鼓励其发挥更好的作用。 第三,对党组织的问责应当是程序化的。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,不得随意变动或跳过。一般应当经过调查核实、听取申辩、作出决定等环节,确保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。同时,也要充分尊重被问责党组织的权利,保障其申辩和申诉的权利。 最后,对党组织的问责应当是结果化的。即要根据问责的结果,采取相应的措施,确保问责的效果。一般应当根据党组织的性质、情况和违规行为的轻重,采取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等不同的问责措施。 总之,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应当符合党的纪律、制度和法规,保证问责的科学性、规范性和效果性。只有这样,才能保证党组织的权威和有效性,维护党的团结和稳定。 |